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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监测

来源:狐死首丘网   作者:֣ˬ   时间:2025-04-05 12:13:14

从这个角度说,主体基于法律的同一种信仰心理,是衔接军队法制与国家法治的必然要求。

[31]参见刘日明:《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哲学的安乐死》,《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他指出:西方历史中周期地诉诸这样的非法暴力来推翻既定的秩序,而且作为这种结果最终产生的权威已经创设了新的和持久的政府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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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伯尔曼那里,西方世界的法律与整个西方的文明传统联系在一起。同样,西方文明也不可能直接构成我们的根据,说到底,这是一个文明重建的问题。然而,这些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和推行,并没有像引进者原先预期的那样发挥其应有作用,而是陷入了某种尴尬的境地。[4]在笔者看来,有关法律信仰的讨论,主要在以下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推动了对中国法治精神维度的型塑:(1)对法律工具主义的批判。这就是所说的‘历史基础。

[28]这种实证主义法律观,按照伯尔曼的解读,正是西方法律危机的根源。然而,中国法律信仰论者所作的是一种文化移植论式的寻求,并只就法治本身讨论信仰问题,这导致其理论存在巨大的内在悖论:第一,法律信仰与传统的割裂。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

因而,国家一定要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就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炽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样虔诚的信仰。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

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③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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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够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发展的历史中吸取宝贵的经验,以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摘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

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轨道的历史进程之中。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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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司法体制的弊端和法律效益的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其次,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

②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4页。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可以这样的说,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像一塘不会流动的水,社会公众不会对一潭死水留恋的。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

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就会成为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关键字】法律信仰 信仰 培养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

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

这样的话,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④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

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

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②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他们才是法律真正的神圣渊源,如果没有社会公众这种主体力量的支持,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有效性。

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为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被马克斯·韦伯称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和解放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当时的政治经济活动,这就有利地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尊重、信赖,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更令人可气的是,有些地方的法院竟出现了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丑恶现象,使一个简单的案件拖了好几年也没有审理好。

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

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③《论语·子路》 ④ 彭真著:《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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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健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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